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中心 > 电子交易指南 > 业务规则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布于: 2023-07-03   12:22:00 来源: 摩根资产管理 字号: A-    A+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或“基金”)的运作,维护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合同》的规定,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制定“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条款,若《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基金合同》执行。本规则主要适用于本公司管理且本公司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所有开放式基金。基金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注册登记业务包括基金账户开立、管理,以及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转托管、份额冻结、份额解冻、红利发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均为本公司。除非特别说明, 本规则使用的词语应当含有其在相关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所含有的释义。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公告、托管协议、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等相关文件中所指之业务规则均指本规则。相反,本规则中提及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公告、托管协议、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等文件均指相关开放式基金的该项文件。

第五条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受理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业务申请,并不代表交易成功,交易成功与否以注册登记机构的最终确认为准。

第六条 投资者办理各项业务必须符合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有关要求并提供其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法律法规、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司规章禁止、拒绝或暂停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不能开立基金账户或购买开放式基金。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立即冻结涉恐资金及账户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基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拒绝基金申购赎回,拒绝转移划拨分红、赎回等基金交易中的相关款项,停止提供金融服务等):
(1) 投资者被列入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制裁决议名单;本公司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需要监测关注的组织或人员名单;
(2) 投资者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 投资者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本公司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 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资产投资人提供证明身份、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投资人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 先前获得的投资者身份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且投资人无合理理由拒不配合公司的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经评估超出本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

第八条 开放式基金的具体业务在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递交申请。当天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请作为次一开放日的业务处理。

第九条 除非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告另有规定,开放式基金的交易采用金额认购和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计算过程中,尾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第十条 本公司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履行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收、存管的职能。本公司对投资者基金份额权益负有最终登记和存管职责。


第二章 基金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 基金账户指本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相应权益变更情况的账户。

第十二条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申请开户时注册的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配合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账户的开立,但基金账户开立是否成功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第十四条 如投资者资料存在虚假或错误信息,注册登记机构据此信息处理业务引起的相关责任不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基金账户开立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购委托的情况下,如本公司确认开户失败,则该笔认购或申购视为无效申请,认购或申购资金退回投资者账户。

第十七条 投资者如欲在多家销售机构进行交易,应办理账户登记手续,即凭本公司确认的基金账号和开设基金账号时的证件原件到原开户处以外的其它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

 


第三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第十八条 投资者开户时登记的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尽快到本公司或销售机构提出申请,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变更基金账户信息而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九条 原则上投资者每天可对账户信息进行一次修改,进行多次修改造成账户信息不准确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不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


第四章 基金账户注销

第二十条 申请注销的基金账户必须没有基金份额余额或基金权益及该账户未被冻结或挂失,同时该账户当日没有其它任何交易申请和没有未确认完毕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提供的注销基金账户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与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所记录的基金账户资料一致,如有差异,投资者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销户的申请需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基金账户销户后,销售机构不再受理投资者对该基金账户的账户类或交易申请,投资者如欲办理基金业务,应重新申请开户。


第五章 基金账户注销

第二十四条 对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由本公司或销售机构受理。本公司可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根据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中的要求依法办理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事宜。


第六章 认购

第二十六条 基金认购是指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认购金额,应该满足《基金合同》及销售机构有关最低认购金额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认购的资金结算根据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基金设立募集期内基金尚未成立, 投资者认购的份额以基金成立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确认为准。

第二十八条 募集期内,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进行确认;在募集结束及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时,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登记权益.


第七章 申购

第二十九条 基金申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开放日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选择采用普通申购、定期定额申购等方式进行基金申购,申购金额应该满足《基金合同》及销售机构有关最低申购金额的规定。

第三十条 经销售机构同意,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截至时间前通过销售机构撤销。

第三十一条 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内对投资者T日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并通知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投资者申购以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申购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第三十三条 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申购申请。


第八章 定期定额申购

第三十四条 定期定额申购按照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时间办理,如遇到本基金的非开放日,则顺延办理。

第三十五条 参加定期定额申购的投资者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及费率标准根据基金合同或者本公司有关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一项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只能通过一个托管点申请,同时也只能在该托管点完成该计划。但投资者可在一个或多个托管点对本基金申请多项定期定额计划,投资也可在同一网点办理多份同一品种的定期定额申购计划。

第三十七条 定期定额申购的清算与正常的申购相同。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足额的申购款项存入指定的资金账户,造成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无法实施时,由此造成的责任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按照定期定额的时间频率发生规定次数的违约时,销售机构有权自动终止投资者的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章未有规定的,应当参照本规则中关于“申购”一章中的规定。


第九章 赎回

第三十九条 基金赎回是指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第四十条 投资者赎回以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的赎回金额。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只能在基金份额托管所在的托管点办理赎回。赎回款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四十二条 赎回的份额,应该满足基金合同、本公司或销售机构的有关赎回最低份额及赎回后账户持有份额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同时选择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处理方式(取消或顺延方式)。如未作选择,本公司默认为巨额赎回顺延方式。

第四十四条 赎回申请的份额不得超过所在托管点登记的可用数额。如发生申请赎回份额超出可用余额的情况,该笔申请应当被视为无效。赎回申请一经受理,赎回份额冻结。

第四十五条 发生巨额赎回时,由本公司确定当日赎回比例。上日巨额赎回顺延部分视同新的申请,与当日赎回申请一同处理,无优先顺序。具体发生巨额赎回的业务规则见基金合同相关业务说明。

第四十六条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撤销。

第四十七条 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赎回申请。


第十章 分红方式选择及基金权益分配

第四十八条 分红方式选择是指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所持基金在基金分红时,按现金红利或再投资获得基金红利。

第四十九条 开放式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由各自的基金合同规定。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申请对分红方式进行变更。

第五十条 本公司依据投资人的选择分配给投资人现金红利或再投资。投资者的分红方式可以多次变更,但最终分红状态以基金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的成功申请为准。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所持基金在分红时处于冻结状态的,则相应的权益作冻结处理。


第十一章 基金转托管

第五十二条 基金转托管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不同托管点(不同销售商或同一销售商的不同城市或营业部)之间实施的托管机构变更的操作。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申请转托管需从转出机构提交转出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减少转出机构托管份额,增加转入机构份额。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采用‘一步转托管’或‘二步转托管’方式。如果,投资者选择‘一步转托管’,则应先在待转入的销售机构办理账户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转托管转出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该基金账户在转出方销售机构交易账号的可用基金份额,否则该申报无效。

第五十六条 销售机构可对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投资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第十二章 基金转换

第五十七条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可以进行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第五十八条 基金转换的转换出基金与转换入基金须为同一个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并且基金管理人允许该两只基金份额的互相转换。一般同一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如有特殊的情况以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为准。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处于认购期的基金不可作为基金转出方或转入方。

第六十条 投资者转出基金时,需要选择转出基金的份额类别,转出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该基金账户在该销售机构该交易账号托管的该基金份额类别的可用余额。

第六十一条 基金转换以申请日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分别计算转换费、转出金额和转入份额。

第六十二条 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第六十三条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具体计算公式见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告。

第六十四条 当接受某笔或某些基金转换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基金转换申请。


第十三章 非交易过户

第六十五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基金份额的过户由本公司核实相关资料后给予办理,其他相关服务机构不得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货币基金的快速过户业务除外)。

第六十七条 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没有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应先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于收到申请材料后,在公司法律部门协助下检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得到确认后办理非交易过户所涉及的基金的过户。

第六十九条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第十四章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强制赎回

第七十条 本公司或经授权的销售机构可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强制赎回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七十一条本公司或经授权的销售机构根据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中的要求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强制赎回等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事宜。

第七十二条 基金份额冻结期间,冻结部分不能进行除解冻和基金分红外的基金交易。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基金合同的变化调整相关业务规则。本规则由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相关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未对相关事项做出规定的,本公司可以在不违反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做出补充规定。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交易指南或其他说明性文件并明示投资者,但不得与本规则的内容相违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


browser-warning.png
system-warning.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