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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布于:2012-07-03   12:22:00 来源:上投摩根 字号: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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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直销方面的运作,维护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合同》的规定,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制定“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条款,若《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基金合同》执行。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注册登记:包括基金账户开立、管理,以及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转托管、份额冻结、份额解冻、红利发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均为本公司。除非特别说明, 本规则使用的词语应当含有其在相关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所含有的释义。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托管协议、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等相关文件中所指之业务规则均指本规则。相反, 本规则中提及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托管协议、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等文件均指相关开放式基金的该项文件。

第五条 法律法规、各《基金合同》及本公司规章禁止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不能开立基金账户和购买开放式基金。

第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具体业务在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递交申请。

当天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请作为次一工作日的业务处理。

第七条 除非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另有规定,开放式基金的交易采用金额认购和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计算过程中,尾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第八条 本公司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履行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收、存管的职能。本公司对投资者基金份额权益负有最终登记和存管职责。

第二章 基金账户

第九条 基金账户指本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相应权益变更情况的账户。

第十条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等法定身份证件;

境内机构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具有法人资格,能提供代办账户业务专用场地和设备,并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其它金融机构作为账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的开户申请。

第十二条 账户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账户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按照代理协议的要求受理客户申请,审核客户资料,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 账户代理机构应当设立符合有关规定的专门保管资料的库房,库房面积应当足够容纳有关资料,库房要具备防潮、防火、防盗、防水等符合资料安全保管的条件。账户代理机构应当对账户业务凭证按业务类别、时间顺序定期装订成册,在结合电子介质存储的方式下至少保存20年。

第十四条 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填写的客户资料履行相应的通知、服务责任。如客户资料存在虚假或错误信息,导致本公司无法履行通知、服务责任,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应由投资者承担。如果是由于账户代理机构的原因所造成的错误,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交易的,责任由账户代理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本公司负责对账户代理机构进行业务监督,并定期、不定期检查账户代理机构代办账户业务运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第十六条 账户代理机构资格终止或被取消后,代办账户业务机构应安排妥当所存资料的保管,将其移交本公司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代办机构。

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立

第十七条 基金账户开立申请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预留印鉴卡;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第十八条 投资者的开户申请需经过本公司确认后方为有效,对无效的申请,本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提示错误原因,将结果返回给相应的账户代理机构,账户代理机构应尽快通知开户人。该基金账号作废,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购委托的情况下,如本公司确认开户失败,则该笔认购或申购视为无效申请,认购或申购资金退回投资者账户。

第二十条 投资者如欲在多家销售机构进行交易,应办理账户登记手续,即凭本公司确认的基金账号和开设基金账号时的证件原件到原开户处以外的其它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

若投资者在进行账户登记时,持与原开户证件类型不同或号码不同的证件进行开户,视为无效。

第四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开户时登记的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尽快到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变更基金账户信息而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变更基金账户信息可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申请变更基金账户资料,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经授权国家机关出具的确认原身份证件号及姓名的证明文件原件(申请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时提供);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授权国家机关出具的确认原身份证件号及姓名的证明文件原件的复印件(申请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时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时)、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申请变更基金账户资料,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根据修改信息的不同,需要提供的资料有所不同,具体情况根据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如需变更印鉴的则提供新的预留印鉴卡;
5.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印鉴授权委托书原件;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预留印鉴卡;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需经本公司确认后生效。投资者若对基金账户名称、证件类型和证件编号等重要内容进行变更, 在经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前不能进行基金交易。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的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售机构间的数据同步处理, 投资者开立的各交易账户的信息变更由投资者到开立各交易账户的销售机构分别办理。在投资者对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编号等重要客户资料信息变更后而未对其他相关交易账户信息作相应变更前, 投资者不得通过该等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第五章 基金账户注销

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销的基金账户必须没有基金份额余额或基金权益及该账户未被冻结或挂失,同时该账户当日没有其它任何交易申请和没有未确认完毕的交易。。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提供的注销基金账户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与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所记录的基金账户资料一致,如有差异,投资者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基金账户注销申请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申请注销其基金账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申请注销其基金账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和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和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销户的申请需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对基金账户实行检查、确认制度。经本公司确认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对该证券账户予以注销或限制使用:

1.开户资料不真实;
2.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或本公司认定的违规基金账户。

第六章 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

第二十九条 对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由本公司或经授权的账户代理机构受理。本公司只受理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的冻结。

第三十条 上述机关要求账户冻结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的介绍信原件、经办人执行公务证;
2.已经生效的协助冻结通知书等司法文件原件;
3.填妥的经经办人签字的申请表。

本公司或经授权的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的介绍信原件、经办人执行公务证复印件、已经生效的协助冻结通知书等司法文件原件、填妥的经经办人签字的申请表。

第三十一条 账户冻结后,本公司在协助冻结通知书等司法文件指定的时间期限届满后或者应申请机关的要求予以解冻。

第七章 基金账户资料查询

第三十二条 基金账户持有人可以到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查询该账户的注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基金账户资料查询的申请

以下内容尚未涵盖电子方式的查询,电子方式的查询参照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各相关规则。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申请查询基金账户资料,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时)。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申请查询基金账户资料,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或发证机关出具的注明注册号的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第八章 认购

第三十四条 认购金额,应该满足《基金合同》及销售机构有关最低认购金额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认购申请除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另有规定外不得撤销。

第三十六条 认购的资金结算根据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基金设立募集期内基金尚未成立, 投资者认购的份额以基金成立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确认为准。

第三十七条 认购申请

以下内容尚未涵盖电子方式的认购申请,电子方式的认购申请参照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各相关规则。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资金结算凭证;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销售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委托代办书及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时),资金结算凭证复印件,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
2.资金结算凭证;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销售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资金结算凭证复印件,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第九章 申购

第三十八条 申购金额,应该满足《基金合同》及销售机构有关最低申购金额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经销售机构同意,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截至时间前通过销售机构撤销。

第四十条 申购的资金结算根据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申购申请

以下内容尚未涵盖电子方式的申购,电子方式的申购参照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各相关规则。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申购基金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资金结算凭证;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4. 其他销售机构要求的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销售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委托代办书及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时),资金结算凭证复印件,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
2.资金结算凭证;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销售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资金结算凭证复印件,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第十章 赎回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只能在基金份额托管所在的托管点办理赎回。赎回款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四十三条 赎回的份额,应该满足基金合同、本公司或销售机构的有关赎回最低份额及赎回后账户持有份额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同时选择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处理方式(取消或顺延方式)。如未作选择,本公司默认为巨额赎回顺延方式。

第四十五条 赎回申请的份额不得超过所在托管点登记的可用数额。如发生申请赎回份额超出可用余额的情况,该笔申请应当被视为无效。赎回申请一经受理,赎回份额冻结。

第四十六条 发生巨额赎回时,由本公司确定当日赎回比例。上日巨额赎回顺延部分视同新的申请,与当日赎回申请一同处理,无优先顺序。

第四十七条 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两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视为连续巨额赎回。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本公司可选择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在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20个工作日的期限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第四十八条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撤销。

第四十九条 赎回申请

以下内容尚未涵盖电子方式的赎回,电子方式的赎回参照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各相关规则。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赎回基金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资金结算凭证;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4. 其他销售机构要求的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销售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委托代办书及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时),资金结算凭证复印件,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资金结算凭证;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销售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资金结算凭证复印件,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第十一章 分红方式选择及基金权益分配

第五十条 分红方式选择是指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所持基金在基金分红时,按现金红利或再投资获得基金红利。

第五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由各自的基金合同规定。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申请对分红方式进行变更。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依据投资人的选择分配给投资人现金红利或再投资。投资者的分红方式可以多次变更,但最终分红状态以基金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的成功申请为准。

第五十三条 分红方式选择的申请

以下内容尚未涵盖电子方式的分红方式选择,电子方式的分红方式选择参照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各相关规则。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变更分红方式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销售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时)、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变更分红方式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销售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所持基金在分红时处于冻结状态的,则相应的权益作冻结处理。

第十二章 基金转托管

第五十五条 基金转托管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不同托管点(不能通存通兑的不同销售商及同一销售商的不同城市或营业部)之间实施的托管机构变更的操作。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申请转托管需从转出机构提交转出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减少转出机构托管份额,增加转入机构份额。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采用‘一步转托管’或‘二步转托管’方式。如果,投资者选择‘一步转托管’,则应先在待转入的销售机构办理账户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基金转托管申请

以下内容尚未涵盖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托管,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托管选择参照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各相关规则。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转托管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资金结算凭证;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销售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委托代办书及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时),资金结算凭证复印件,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
2.资金结算凭证;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销售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资金结算凭证复印件,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第十三章 基金转换

第五十九条 基金转换在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单位,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第六十条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认/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认/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认/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认/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认/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认/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第六十一条 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2、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3、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十四章 非交易过户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述非交易过户是指因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第六十三条 继承和捐赠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由出让方基金份额托管点受理;司法执行的非交易过户由本公司或经授权的销售机构受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由本公司核实相关资料后给予办理。

第六十四条 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没有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应先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或经授权的销售机构受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按规定的非交易过户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手续费。详细手续费标准参照招募说明书或最新公告。

第六十六条 非交易过户申请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件,或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原件,已生效的协助执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转入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填妥经经办人签字的申请表。

销售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件,或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原件,已生效的协助执行文件原件的复印件,转入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填妥经经办人签字的申请表。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件,或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原件,已生效的协助执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介绍信原件、经办人执行公务证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转入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填妥加盖转出方公章或经司法执行经办人签字的申请表。

销售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件、或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原件、已生效的协助执行文件原件的复印件,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介绍信原件、经办人执行公务证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转入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填妥加盖转出方公章或经司法执行经办人的申请表。

第六十七条 销售机构经办人应当在申请表上注明“已审原件”,经办人及负责人在投资者的申请表上签名,盖代理机构业务专用章,留存申请表的复印件备查后,将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单传真至本公司。

第六十八条 销售机构在下一个工作日(T+1日)将T日接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往本公司。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于收到申请材料后,在公司法律部门协助下检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得到确认后办理非交易过户所涉及的基金的过户,并打印确认单,将确认单传真返回受理机构。

第十五章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第七十条 本公司或经授权的销售机构只受理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

第七十一条 上述机关要求基金份额冻结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已生效的协助执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介绍信原件、经办人执行公务证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经经办人签字的申请表。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已生效的协助执行文件原件复印件,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介绍信原件,经办人执行公务证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填妥的经经办人签字的申请表。

第七十二条 基金份额冻结后,本公司或经授权的销售机构在协助冻结通知书等司法文件指定的时间期限届满后或者应申请机关的要求予以解冻。

第七十三条 基金份额冻结期间,冻结部分不能进行基金交易。

第十六章 定期定额申购计划

第七十四条 定期定额申购按照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时间办理,如遇到本基金的非开放日,则顺延办理。

第七十五条 参加定期定额申购的投资者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及费率标准根据基金合同或者本公司有关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一项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只能通过一个托管点申请,同时也只能在该托管点完成该计划。但投资者可在一个或多个托管点对本基金申请多项定期定额计划,投资也可在同一网点办理多份同一品种的定期定额申购计划。

第七十七条 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定期定额申购将按照与日常申购相同的方式处理,基金管理人将不承担违约责任。销售机构条件允许时,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要求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第七十八条 定期定额申购的清算与正常的申购相同。

第七十九条 投资者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足额的申购款项存入指定的资金账户,造成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无法实施时,由此造成的责任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按照定期定额的时间频率发生规定次数的违约时,销售机构有权自动终止投资者的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章未有规定的,应当参照本规则重关于“申购”一章中的规定。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基金合同的变化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相关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未对相关事项做出规定的,本公司可以在不违反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做出补充规定。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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