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中心 > 电子交易指南 > 业务规则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电子交易协议

发布于: 2024-08-02   15:10:00 来源: 摩根基金管理 字号: A-    A+

甲方:投资者 (以下简称“投资者”)

乙方: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一章 业务概述

第一条 业务定义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是指已开通本公司电子交易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就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本公司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以下合称“基金”)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由本公司根据投资者授权在约定时间、以约定金额发起相关投资申请的业务模式。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包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及定期定额赎回转申购业务三种类型。

2.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是指由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授权,按约定的申请日期(记为T日),以约定的投资金额在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目标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3.定期定额转换业务:

是指由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授权,按约定的申请日期(记为T日),以约定的投资份额,将指定基金转换为目标基金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4.定期定额赎回转申购业务:

是指由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授权,按约定的申请日期(记为T日),以约定的投资份额,将指定基金赎回并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5.T日及T+N 日:

均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如投资者约定业务发起日为非交易日,相关业务申请将延至下一交易日发起。 

6. 目标基金:

指投资者通过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

7.现金宝:

指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基金E类(基金代码000857)

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定期定额赎回转申购业务目前仅支持投资者通过现金宝持仓余额发起业务申请。若后续新增其他基金支持上述业务,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章 业务办理

第二条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须遵从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与本公司及指定银行进行签约,签订相关电子交易委托转账代扣款三方协议(协议名称以客户具体签署时为准,以下统一简称“电子交易委托代扣协议”),并指定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为指定扣款账户。

第三条 一个投资者可以申请设置多个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可对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进行变更和终止。如当前交易日有待发起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则不能变更、终止该计划。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销户、交易账户销户、更换扣款银行卡业务时,须先行终止相关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完成绑定银行的解约。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四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交易规则

4.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将在客户约定扣款日(T日)发起申购,申购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申购申请确认成功的下一交易日投资者可查询申购确认情况。

4.2定期定额转换业务

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将在客户约定投资日(T日)发起现金宝至目标基金的转换申请,转入价格以T日的目标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转入交易确认成功后下一交易日投资者可查询转换确认情况。

4.3定期定额赎回转申购业务

定期定额赎回转申购业务将在客户约定投资日(T日)发起现金宝赎回申请,对于T日已持有的普通现金宝份额的转申购申请将在T日发起目标基金申购申请,申购价格以T日目标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T日已持有的汇款充值现金宝份额的转申购申请将在T+1日发起目标基金申购申请,申购价格以T+1日的目标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申购交易确认成功后下一交易日投资者可查询申购确认情况。

4.4 各类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业务规则可参见下表:

以上各业务类型所涉及的基金确认日规则以各基金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公告为准。

第五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具体的收费方式及费率优惠以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第六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的基金品种和投资金额限制以相关公告、业务规则及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如投资者设置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金额超过了本公司对于目标基金设置的交易金额限制,则本公司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拒绝投资者该次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

第七条 扣款失败处理规则

设置了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投资者须在约定扣款日前一自然日起确保指定扣款账户余额充足;设置了定期定额转换计划、定期定额赎回转申购计划的投资者须确保约定扣款日前一自然日起现金宝可用份额充足。

如按月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因实际扣款日账户资金或待转出/赎回产品可用份额不足、银行卡故障或系统等原因而导致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未正常发起的,则该期定期定额投资交易会顺延一次,至下一交易日发起。若仍扣款失败则视为该期交易发起失败。

如按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因实际扣款日账户资金或待转出/赎回产品可用份额不足、银行卡故障或系统等原因而导致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未正常发起的,则视为该期交易发起失败。

如发生上述情况的处理规则可参见本协议中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顺延规则表》。

第八条 交易受限处理规则

按月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如因相关基金暂停交易、暂停赎回、暂停申购、限制交易金额等情况而导致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未正常发起的,则该期定期定额投资交易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发起。如顺延次数达到规定上限,该期定期定额投资交易将不再继续顺延,视为该期交易发起失败。

按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如因相关基金暂停交易、暂停赎回、暂停申购、限制交易金额等情况而导致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未正常发起的,则视为该期交易发起失败。

如发生上述情况的处理规则可参见本协议中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顺延规则表》。

第九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顺延规则表

第十条 投资者设置的每个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连续交易发起失败次数超过本公司规定的次数的,则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将自动终止。

第四章 风险提示

第十一条 投资者确认已仔细阅读、知悉并同意接受如下风险:

1、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取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2、投资者必须是指定扣款账户所有人,指定扣款账户可以支付投资者指定业务的款项。本公司仅根据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向有关银行发出委托收付款指令,但并不保证委托收付款一定成功。

3、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办理指定扣款账户收付款业务,如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等方式提交交易申请,应详细阅读并遵从本协议及电子交易委托代扣协议等文件的规定,并妥善保管其账户信息和密码,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任何根据使用投资者账户信息和密码提交的交易申请而进行的收付款,均应视为投资者的本人行为,其后果将由投资者承担。

4、指定扣款账户因存款余额不足、现金宝可用份额不足等任何原因造成无法成功交易的,投资者的交易申请相应失败,其后果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终止或变更使用指定扣款账号的,应当立即向本公司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终止或变更手续。在前述终止或变更手续完成之前依据本协议进行的委托收付款均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5、投资者需妥善保护指定扣款账号的安全,本公司仅根据本协议通过该账户办理委托收付款业务,任何第三方利用该账户进行盗用、转移资金或任何非法活动,或该账户发生诉讼、冻结或任何纠纷均由投资者负责而与本公司无涉。

6、投资者对转账款项金额有疑问时,须向本公司查询,除非本公司存在操作明显错误或重大过失,否则投资者不应对委托收付的效力提出质疑。

7、鉴于本协议的履行是基于本公司与相关银行的合作关系,因此,如本公司与相关银行的合作关系终止,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8、如遇地震、火灾、台风、疫情、政府管控、法律或政策重大变化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它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导致本公司无法履行本协议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9、因下列情形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1) 因地震、火灾、台风、疫情、政府管控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因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本公司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本公司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

(4) 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交易手段下达申请交易时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5) 因银行或其他结算机构或其他非因本公司的原因而导致的划款延误、数据错误而造成的投资者损失的。

(6) 因投资者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本公司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投资者申请信息,或者本公司收到的投资者的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7) 因投资者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第五章 争议解决、协议签署及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以电子文本的形式签署,不另签署纸质协议,投资者在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勾选了“已阅读并同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电子交易协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并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及相关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和其他投资者和本公司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公司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并对本协议具有最终解释权。本公司有权对本协议作出不时的修订。投资者不同意的,可以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解除本协议;投资者继续进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则视为同意本协议的相关修订。

browser-warning.png
system-warning.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