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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线上服务协议

发布于: 2026-09-21   09:27:00 来源: 摩根资产管理 字号: A-    A+

重要提示:

本协议是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协议乙方)与乙方持卡人(即本协议甲方)就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

本协议项下“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资金划转、支付服务,其目的是协助甲方便捷地完成货币资金的合法支付、结算,但该服务存在因技术、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支付失败、无法结算等风险。

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同意签署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黑体标注的内容),并确保清楚相应法律后果。如甲方对本协议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乙方一定积极解答。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业务行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甲方”指本协议甲方,即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的持卡客户。

“乙方”指本协议乙方,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户”、“合作商户”指甲方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商户,或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机构。

“本服务”、“快捷支付服务”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供的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在合作商户收集并传递甲方身份信息、借记卡信息及有关校验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身份证件号、借记卡号、短信验证码等)至乙方进行核对校验,乙方比对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信息一致后,将该借记卡与合作商户的快捷支付账户进行绑定,并为甲方开通本服务。本服务开通后,甲方的支付验证方式将按照甲方与合作商户的约定为准,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合作商户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绑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如甲方借记卡内余额不足时,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校验流程或要素。

“借记卡”、“银行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开通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的银行借记卡及其对应银行账户。

“快捷支付账户”指甲方在合作商户开立的、与“银行账户”绑定的支付账户。快捷支付账户的开通、管理由合作商户负责,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以甲方与合作商户的约定为准。

“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指该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借记卡、银行账户的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借记卡有关的信息。

“支付限额”指乙方或合作商户设置的对快捷支付服务支付金额的额度限制,以较低者为准。

第二条 快捷支付服务的申请确认

甲方确认并同意授权乙方:乙方可向合作商户披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并对甲方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借记卡与甲方在商户处开立的快捷支付账户进行绑定,以便甲方后续进行支付。同时乙方与合作商户保留随时变更校验标准的权利。

甲方确认并同意授权乙方: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服务、权益或保障客户信息及资金安全为目的,使用甲方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乙方、合作商户可为本服务的开通及使用(含甲方取消绑定或停止使用本服务或借记卡销户、借记卡挂失、补办新卡等情况),通过系统后台信息加密传输的方式相互传递甲方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乙方应对甲方个人资料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或行内管理要求存储或销毁。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 权利

(一) 甲方自愿申请开通本服务,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享受快捷支付服务。

(二) 甲方有权办理本服务相关资料和信息变更、业务暂停、恢复和注销手续。

(三)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对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其他方面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以下渠道向乙方投诉或咨询: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5558”、登录乙方官方网站(www.citicbank.com)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

二、 义务

(一) 甲方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

(二) 甲方应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校验码、商户名称、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交易信息与交易事项不一致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 甲方同意不会将本服务使用权或连接权转移或转让他人。

(四) 甲方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采取处理措施。

(五) 合作商户在本协议变更、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乙方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其后果。

(六) 甲方在本协议中应承担如下保密义务:

1、甲方对在本服务中使用的密码、手机校验码、身份信息、卡信息以及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任何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该等保密信息泄密、遗忘以及其他因甲方未尽保管义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2、甲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手机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违反上述要求造成密码泄露的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使用密码或手机校验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4、如上述保密信息出现或可能出现遗失、被窃或被其他人知悉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网上支付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 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上述保密信息如有更改,甲方应及时至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 甲方不得以与合作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九)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 权利

(一)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为甲方开通本服务。当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不实、陈旧或不完善时,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甲方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与责任。

(二) 乙方有权对本服务支付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三) 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借记卡的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合作商户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乙方或合作商户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如单笔交易指令中的支付金额高于支付限额,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交易指令。

(四) 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进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等相关活动的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 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2、 终止本协议;

3、 取消甲方的借记卡使用资格。

(五) 乙方保留向甲方收取使用本服务的服务费及对服务费进行调整的权利。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等以乙方通过手机银行、网站、其他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的内容为准。收费标准变更的,乙方将在上述渠道提前进行公告,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未经公告,乙方不得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除非另有说明,对于上述服务费用,甲方授权乙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冻结并从甲方在中信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先行扣除,乙方应予配合。

(六) 甲方出现未按时支付本服务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本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 乙方保有对本协议条款、条件进行修改、增删的权利,本协议如有修改、增删时,乙方会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公告变更事项。甲方可于任何时间至乙方官方网站(www.citicbank.com)查询最新的服务协议;或致电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58”。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的,视同接受有关公告修改、变更的内容。

(八) 甲方授权乙方有权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的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对账单等,用于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

二、 义务

(一) 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或合作商户发送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但因合作商户反馈、传送的交易记录等信息有误,造成乙方查询结果错误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应由甲方与合作商户协商解决。

(二)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的咨询服务,并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网站、其他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布功能介绍、热点问题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三) 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乙方披露的除外。

第五条 服务申明

一、 甲方应确保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乙方借记卡为甲方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甲方将甲方的快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持卡人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 如发生系统故障,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向甲方公告告知相关情况,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三、 因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可以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一) 因乙方接受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或者甲方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等非乙方原因导致该等指令未被乙方执行;

(二)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的损失;

(三)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供电系统故障、计算机黑客袭击、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上述情形的除外;

(四) 因互联网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五) 甲方使用的个人电脑等终端设备发生任何软件或资料的遗失、硬件的损害等进而导致的甲方的损失。

(六) 因甲方未准确核对短信校验码、商户名称、交易金额等信息而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四、 甲方通过本服务将银行账户内资金转出至快捷支付账户后,该转出资金的监管、计息将由合作商户负责,乙方不对转出资金进行计付利息、资金监管。

五、 本服务开通后,乙方以合作商户反馈的、甲方与合作商户之间的订单信息为准,为甲方进行资金划付处理,但资金划付结果不代表合作商户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物流结果、权益落实等相关信息,乙方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物流状态等不负有任何责任。因该等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物流及权益落实等原因产生的纠纷由甲方与合作商户或其他第三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协议终止

一、 甲方有权取消本服务。但在甲方取消本服务的终止验证申请生效之前,甲方通过本服务完成的交易仍属有效,甲方不得否认。

二、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直接终止为甲方提供本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

三、 甲方在使用乙方借记卡的权利被终止时,甲方使用本服务的权利随同终止。

四、 甲方同意,如乙方与合作商户终止就本服务的合作,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条 差错处理

因甲方未按本服务规定流程进行操作,或由于甲方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本服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乙方服务热线“9555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将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双方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因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发生争议的具体快捷支付服务对应的借记卡开户分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

一、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二、 通知与送达

(一)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为甲方办理账户业务时在乙方预留的送达地址。

(二) 本协议中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协议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甲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 甲方在本条第(一)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甲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甲方的送达。除本条第二款第(二)项另有约定外,按照送达地址向甲方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 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2、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 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 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甲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甲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四)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协议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协议其他条款。不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三、 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本服务开通手续后立即生效。

四、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的补充而非替代性文件。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信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章程》、《中信银行外币借记卡客户须知(单币卡)》、《中信银行外币借记卡章程》、《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章程》、《中信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及乙方就本服务及相关事项不时补充、制订的规定。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就本服务同一事项的约定冲突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乙方已采取文字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本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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